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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僱主疏忽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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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需高空工作,而僱主未有提供合適的安全設備

HCPI 1083/2015

繆先生於2014件受聘為一港鐵地盤的泥水工人。他需要於約2米高的金屬棚架上工作,意外發生當日,他正站於金屬棚架上的金屬橋板工作,該橋板離地約1.3米。由於金屬橋板突然斷裂,繆先生身上配戴著安全帶過長,令他失足跌落地上。其後繆先生先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接受X光檢查,再被轉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

醫生經診斷後,證實其背部及腰椎受傷,需服食止痛藥及進行物理治療。經治療後,繆先生的腰背位置仍然間歇疼痛,不能久坐或久站,影響其睡眠質素,現時亦難以再從事地盤泥水工作,身為家中經濟支柱,其收入亦因是次意外大受打擊。 繆先生的僱主於意外發生當日,未有妥善安排高空工作的安全設施,譬如安全帶過長、工作平台欠缺護欄杆等,故導致是次意外發生。

於一般工傷案件中,如有足夠證據證明當時僱主未有提供足夠的保護或安全措施,因欠缺相關安全設備而受傷的僱員可循民事途徑提出申索。

根據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2)條及第13條

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在工作期間的健康和工作安全,其中包括提供合適的工作器具及環境;

根據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

僱主須提供或維持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及環境,以確保僱員於工作進行時的安全和健康,否則即屬違法。

本行於2015年接獲繆先生的委托後,向法庭入稟,以僱主疏忽為由,要求涉事僱主依法向繆先生支付意外賠償。僱主最終提出以港幣510,000.00元和解,繆先生經考慮後接受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