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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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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無為僱員所用車輛續第三者保險

DCCJ 235/2014

李先生於2012年受僱為一間燒臘店任職送貨司機。事故發生當日,他慣用的輕型貨車因故障無法使用,其主管即指示他改用另一輛輕型貨車以完成工作。李先生駕駛貨車途中與一輛單車發生碰撞,雖然他與肇事單車司機即場達成和解,及後卻被警方發現其貨車的行車證及第三者保險皆已過期,遂遭控告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被判罰款港幣1,500.00元及停牌12個月。

李先生擁有駕駛經驗逾30年,他並無其他謀生技能,被撤銷駕駛執照,等同失去了工作能力,對他的經濟收入帶來嚴重影響。與此同時,李先生的僱主在他被吊銷駕駛執照後失去聯絡,未有向他發放三個工作日的薪金。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而該汽車無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即不合法。留意第三者保險的期限,並為汽車續保,是車主的責任。當日李先生所駕駛的貨車並無第三者保險,同時身為車主的僱主允許李先生在這情況下駕駛該貨車,已違反相關法例,李先生亦因此有足夠理據提出申索。

本行於2013年接獲李先生的委托後,以疏忽為貨車續保為由,向其僱主追討自李先生停牌日起計12個月的薪金及三日欠薪。法庭於2015年頒令僱主須向李先生支付港幣94,300.00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