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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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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使用過分武力無理拘捕市民

DCPI 1477/2016

2014年9月,任職自僱程式員的陳先生與友人途經中環軍營對開的龍和道行人路,正朝立法會綜合大樓方向步行。期間龍和道至少有20輛警車停泊在路旁且未有關掉引擎,引起陳先生和其朋友之間的討論。當他們步行至中環軍營門口對面之龍和道行人路時,三名警察突然衝至他們前方並攔住陳先生,表示警方有豁免權不關掉引擎,其中一名警員情緒激動,向警車方向大叫要「招呼」陳先生,二十名以上的警員隨即從警車下車,當中有人用身體撞向陳先生,推其至鐵絲網圍欄上,並將其壓在圍欄並扣上手銬。有警員表示要向陳先生進行搜身,同時抓起其頭部撞向圍欄,並襲擊其下體、背部及後腦約四至五分鐘。陳先生其後被押上警車,警員在拉上窗簾後對其拳打腳踢,並沒收其手提電話。

事後陳先生於2015年因是次事件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不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因控方證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陳先生當日曾襲擊警務人員,同年由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然而被警方拘捕後,陳先生遭警察毆打並被沒收手提電話,事後警方亦拒絕將之交還,令他有一段時間因傷無法工作,電話中與工作有關的重要資料也無法取回,對其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根據《基本法》第28及第39條

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市民亦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搜查身體、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監禁,以至施行酷刑及剝奪其生命。在警方拘捕市民的過程中,若有證據證明警方使用過分武力,或非法向市民搜身,當事人有權就此提出民事申索。

根據裁判官所頒下的判詞,當時警方截停陳先生並不合法,也並非在履行警務人員職務底下向陳先生索取身分證明文件。

本行於2016年接獲陳先生的個案後,索取案發當日的醫院驗傷報告及相關資料,以警方當日使用過分武力及未有正當理由逮捕市民為由,入稟法院向警方索償。最後雙方於2018年以港幣200,000.00 達成和解。